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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320号
案件名称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20号原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浩展。

原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合乐途公司)诉被告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行金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骏合乐途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行金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骏合乐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行金太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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