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贵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