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宗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6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冰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上诉人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