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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善旺与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吴善旺与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善旺,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55号原告:吴善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勋,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镇工业园丰黄路西。

法定代表人:陆卫斌。

原告吴善旺与被告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丰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了进行审理。

原告吴善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丰展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立体雕刻机”产品;

2、丰展公司赔偿吴善旺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善旺是名称为“立体雕刻机”的第200810060107.X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现该发明专利合法有效。

原告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浙江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该专利产品推广至市场后深受欢迎。

被告丰展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在其网站上宣传和许诺销售,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40多家销售及服务网点,给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不利影响。

2017年3月16日,被告在北京市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2017年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上展销被诉侵权产品,给原告的正常销售带来直接影响,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专利登记簿副本,(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201、9138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其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4月5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权已于2017年3月20日转让至高虹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原告起诉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民事主体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吴善旺主张被告丰展公司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原告须为对涉案专利拥有合法有效权利的主体。

根据原告吴善旺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由吴善旺于2017年3月20日转移给高虹霞,涉案专利的现专利权人为高虹霞。

据此,原告吴善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时,其已不属于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故本案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善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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