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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6号之一
案件名称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6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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