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6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