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61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应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秋,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吴铭谊,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秋,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佛山市世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弘禾木制品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03493.5、名称“门花(M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