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初14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X。
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腾越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22600068709。
经营场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文凤小区146号天成商业街3幢208号。
经营者杨睿君,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腾越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冲市腾越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就商标权纠纷达成和解,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