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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1039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陶然路交汇路北。

经营者:陈于霞,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以已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福特雨太阳能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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