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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慧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0057号
案件名称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慧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慧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057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慧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默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慧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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