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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326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日开昌水电材料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2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仓苍镇大宇村颜厝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日开昌水电材料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城综合大市场**幢**号。

经营者:傅建军,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日开昌水电材料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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