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881号罪犯何衍,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何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衍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6年11月获得表扬。
2016年7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
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执行人民币8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