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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郎圣灯饰有限公司、龙九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467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郎圣灯饰有限公司、龙九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郎圣灯饰有限公司,龙九森,中山市强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67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Room2501,HopewellCentre,183Queen’sRoadEast,Wancha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郎圣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龙九森。

被告:龙九森,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中山市强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王育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郎圣灯饰有限公司、龙九森、中山市强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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