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3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特别授权),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芷江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东紫巷腾龙居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由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芷江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光申、舒易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