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17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悦铭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新城东区南环路回迁小区5号。
经营者:李超,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君悦铭达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君悦铭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君悦铭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