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4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临湖华旺副食品店。
经营者:周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该店员工。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临湖华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