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75号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范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斌。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艾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唐能强家具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荣立森国家具博览中心一楼C区16号。
经营者:唐能强。
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唐能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