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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796号
案件名称张金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金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7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才,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北流市。

2014年10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张金才雇佣同案人李某2、谢某1、顾某、盘常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厂房一楼内,在未经“潘某”、“飘柔”、“舒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和沐浴露。

同年9月18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李某2、谢某1等人,并查获假冒潘某丝质顺滑某露(400ml)1200瓶、潘某丝质顺滑某露(750ml)980瓶、舒某柠檬清新沐浴露(400ml)240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长效黑亮滋润洗发露(400ml)48瓶,以及生产用的清扬空瓶500个、潘某空瓶1200个、飘柔空瓶500个、手摇泵5个、原料50桶、飘柔包装箱100个、海飞丝包装箱26个、潘某包装箱62个、清扬包装箱30个。

经鉴定,上述洗发露和沐浴露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合计人民币10674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金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金才不认罪,辩称什么都没有做,同案人不是其雇佣的。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方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张金才出现在涉案加工工厂,更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张金才管理工厂日常生产,不能排除李某2为了脱罪指认张金才的可能。

不能证明与各被告人联系的两个手机号是张金才的,厂房也不是张金才租的,并对鉴定价格有异议,价格认定书不具有证明效力,且没有自然人签名。

综上,请求合议庭宣告张金才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张金才雇佣同案人李某2、谢某1、顾某、盘常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厂房一楼内,在未经“潘某”、“飘柔”、“舒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和沐浴露。

同年9月18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李某2、谢某1等人,并查获假冒潘某丝质顺滑某露(400ml)1200瓶、潘某丝质顺滑某露(750ml)980瓶、舒某柠檬清新沐浴露(400ml)240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长效黑亮滋润洗发露(400ml)48瓶,以及生产用的清扬空瓶500个、潘某空瓶1200个、飘柔空瓶500个、手摇泵5个、原料50桶、飘柔包装箱100个、海飞丝包装箱26个、潘某包装箱62个、清扬包装箱30个。

经鉴定,上述洗发露和沐浴露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合计人民币106745元。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我于今年8月初经朋友介绍到“阿才”位于到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厂房一楼帮他加工潘某等假冒的洗发水,主要是罐装、压盖和打包装箱。

我们几个工友分工,先把原料罐装进塑料瓶内然后手工拧上盖子,最后打包装箱。

标签本来就有,不用贴。

9月18日警察过来将我抓获,现场还有三个人被抓,其中,“小颖”和“木成”负责打包装箱,“阿友”负责罐装。

现场的成品是被抓当天约花了5个小时生产出来的。

“阿某1”是老板,他姓张,全名我不知道,他和我同村。

他不具体负责,窝点都是我在负责。

平时有货要生产就打电话给我,要我通知大家开工;

有时他也会直接打电话或发微信将要生产的货的品种告诉大家。

“阿某1”的电话在我手机,130开头,名字就叫“才”。

我将他的微信名备注改为“啊才”。

他教给我工序,并让我教给其他人。

“阿某1”亲自发给我三次工资,分别是8月15日发3500元,8月30日发3500元,9月15日发4000元。

其他人的工资是“阿某1”发的。

我负责帮助“阿某1”管理窝点的工人生产。

我没有看到这个加工点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品牌厂家的授权、生产许可等证照,虽然我不确定我们生产的潘某等洗发水是假的,但是感觉可能是假的。

(2016年12月8日供述)我是2016年5月初进入“才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珠岗路某工业区某厂房一楼内打工的。

我是最先入厂打工的,入厂后主要是帮“才哥’’灌装洗发水,拍盖子拧盖子和打包都是由我一个人完成,之后“才哥”找了个“阿有”的工人入厂打工,他是2016年5月初来的,迟我2-3天入厂,后来“才哥”又于2016年5月份找了“木成”的工人入厂打工,他比“阿有”迟一个星期入厂的,之后我又找了我朋友“霍某(音)”、盘常某(“细容”)和谢某2(“火龙”)一起入厂打工,其中“霍某”是于2016年6月底入厂打工的,盘常某是于2016年7月初入厂打工的,谢某2是于2016年7月底入厂打工的。

进厂后由我和“阿有”灌装洗发水,我还负责管理工人并安排工人的工作,工人有什么不懂的就问我或“阿有”,“木成”和“霍某”负责拧盖子拍盖子,盘常某和谢某2则负责打包装的,谢某3(“阿别”),他是“才哥”找的司机,负责开面包车运送货物,“才哥”是工厂的老板,负责接单和发工资,“才哥”和谢某3都没有进厂加工灌装过洗发水,都是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的,我们6人加工灌装的假冒洗发水品牌有潘某、飘柔、清扬和假冒舒某沐浴露,我们帮“才哥”打工都不包吃不包住。

“才哥”的真实姓名叫张金才,他的电话号码是130××××3244和139222438365,他很早就开始做假冒洗发水,但不知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做的,他负责接单和发工资,我们做洗发水的任务都是他接回来的,他有事就会去厂里,无事就不会到厂里。

张金才以18元/箱的加工价格承包给我,即我们帮他加工灌装一大箱假冒洗发水的价钱是18元,灌装原料、包装纸箱、空瓶等原料由张金才提供,厂房也是他租的,我带领工人只负责帮他加工灌装洗发水。

2016年9月18日18时许,我、盘常某、谢某2、“阿有”、“木成”和“霍某’’正在加工灌装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时,我们突然在监控器(2016年6月初安装好的)里发现有许多便衣警察在门口,我们6人就分头逃跑,便衣警察最后抓获了我、盘常某、谢某2、“阿有”和“木成”,而“霍某”则逃跑了,由于谢某2未满16周岁被当场释放了,同时便衣警察查处了我们当日生产好的假冒潘某400ml的有1200瓶、假冒潘某750ml的有980瓶、假冒飘柔400ml的有48瓶、假冒舒某沐浴露400ml的有240瓶,还有我们没来得及灌装的空瓶,如准备灌装的清扬750ml空瓶的有500个、潘某750ml空瓶有1200个、飘柔200ml空瓶有500个,手摇泵有5个及厂房里的原料50桶和包装箱也被警察缴获了,便衣警察抓我时,我逃跑了200多米才被抓回了的,警察抓住我时我没有反抗。

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时,由我和“阿有”负责按压手摇泵,将不同原料桶里的液体压入不同品牌的空瓶,然后由“霍某”和“木成”将750ml规格的瓶子拧好盖子,将400ml和200ml规格的瓶子拍好盖子即可,再由盘常某和“火龙”将我们灌装好的成品打包装,最后上述假冒成品再由司机谢某3用面包车运走,运到哪里去销售我不清楚。

我们6个人,最少的时候每天加工30-40大箱,最多的时候每天可以加工到70-80大箱,每个月能生产1000多大箱。

我们灌装的飘柔空瓶有草绿色、绿色、紫色和黑色共4种颜色,草绿色、紫色和黑色的规格是400ml,绿色的规格是200ml,草绿色、绿色和紫色空瓶灌装绿色液体,黑色空瓶则灌装黑色液体;

清扬的空瓶有乳白色和水晶蓝2种颜色,它们的规格是750ml的,它们灌装相应颜色的液体;

舒某沐浴露空瓶只有白色的,它的规格是400ml,灌装的液体是柠檬色;

潘某洗发水空瓶都是乳白色的,它的规格有400ml和750ml,灌装的液体都是乳白色。

由于送来的原料桶液体都标好了品种,司机运送过来的空瓶子已经贴好了相应品牌的标签,我们不会将沐浴露和洗发水灌装错的。

我们加工灌装生产的包装箱、空瓶是由谢某3运送的,而原料液体是由另外1-2个司机运送的,运送原料车车牌我不记得,我们灌装包装好的成品则由谢某3面包车运走,我听谢某3讲过,他是从2016年4月份开始帮张金才搞运输的。

由我和“阿友”灌装好上述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并由“木成”和“霍某”盖好相应的盖子后,它们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是12瓶/小箱,由2小箱再拼成一大箱,400ml的是12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200ml的是24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但清扬品牌洗发水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它是6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

所以我们的计件工资是以一大箱18元人民币来计算。

我们是流水线作业,我们加工一大箱老板张金才给我们的计件工资是18元人民币,由我们6个人再分。

2016年5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12元/箱,“阿有”和“木成”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

2016年6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9元/箱,“阿有”、“木成”和“霍某”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

2016年7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4元/箱,盘常某、谢某2、“阿有”和“霍某”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因为“木成”做的慢,他的计件工资是2元/箱,之后的2016年8月份和2016年9月份的计件工资就以2016年7月份标准来计算。

我们工作的厂房是由老板张金才以2000元/月租来的,加上电费200-300元/月,厂房租金和水电费由我们参与的人一起分摊,但“木成”的计件工资降为2元/箱后,上述费用就不用他分摊。

我们加工灌装上述假冒品牌洗发水及沐浴露都没有记录,我不清楚成品如何销售。

”经李某2辨认照片确认,张金才就是老板“阿某1”。

⒉同案人谢某1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8月,“黄某”介绍我到他位于广州的厂生产假冒洗发水、沐浴露,工资大约2000元每月。

8月23日开始我在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楼厂房生产假冒品牌洗发露,上班时间是下午3、4点钟到晚上10点左右,直至9月18日被抓。

被抓当天我们从厂里监控看到有人到了厂门口敲门,意识到有人要抓我们,便按“黄某”之前说的赶紧逃跑。

厂房里有个用胶布盖住的逃生窗,大家就是从这个窗口逃跑出去,只不过逃跑后又被公安抓了回来。

这个窝点没有营业执照,我来广州前老板“黄某”就吩咐工厂要关门上班,只要有人过来拍门就逃跑,我当时就觉得可能违法,但因为等钱用就答应了。

我觉得我们生产的洗发水是假冒的,因为我发现用这个洗发水洗头效果远不如超市里卖的同样品牌。

每天的生产量约四、五十箱,大的每箱16支,小的每箱9-10支,总共每天生产约1000支洗发水。

“黄某”就是老板“阿某1”,他不常来生产窝点,只负责接单、发工资这些。

他叫大家存他手机号名字改为“陈想妹”。

李某2负责生产方面的事,是“阿某1”叫他管住大家的,做好成品后他打电话给“阿某1”,“阿某1”再通知“阿别”开车运走。

“阿别”,北流人,他负责开金杯面包车把做好的成品运走。

我负责给其他人装好的洗发水盖盖子。

我平时和“阿某1”、“阿别”都没有联系过。

我们生产很多牌子,和我一起的工人有的负责罐装,有的负责装箱,“黄某”在我们进厂前就安排了具体工作,上班后他就不再来重新安排。

所以每个人一上班都已经知道自己要做什么,我9月1日上班前其他的员工已经在那里。

从今年9月1日至今天9月18日,我一共上了16天班,中间有个中秋节(9月15,16日)休了两天。

2016年8月24日,我进入“才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珠岗路某工业区某一厂房一楼内打工,帮助“才哥”灌装洗发水。

我进厂后,李某2、顾某、“霍某”和“细荣”已经在厂里干活了,“火龙”于2016年8月底,迟我4-5天进厂干活。

李某2和顾某负责灌装洗发水,李某2还负责管理工人并安排我们的工作,工人有什么不懂就问他,我和“霍某”负责拧盖子拍盖子的,“细荣”和“火龙”则负责打包装的,“阿别”负责开面包车运送货物,“才哥”是工厂老板,负责发接单和发工资,“才哥”和“阿别”都没有进厂加工灌装过洗发水,都是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的,我们6人加工灌装的假冒洗发水品牌有潘某、飘柔、清扬和假冒舒某沐浴露,我到“才哥”的工厂干活是不包吃不包住的。

2016年9月18日18时许,我、李某2、顾某、“细荣”、“火龙”和“霍某”正在加工灌装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时,我们突然在监控器里发现有许多便衣警察在门口,我们6人就分头逃跑,便衣警察最后抓获了我、李某2、顾某、“细荣”、“火龙”,而“霍某”则逃跑了,由于“火龙”未满16周岁被当场释放了,同时便衣警察查处了我们当日生产好的假冒潘某400ml的有1200瓶、假冒潘某750ml的有980瓶、假冒飘柔400ml的有48瓶、假冒舒某沐浴露400ml的有240瓶,还有我们没来得及灌装的空瓶,如准备灌装的清扬750ml空瓶的有500个、潘某750ml空瓶有1200个、飘柔200ml空瓶有500个,手摇泵有5个及厂房里的原料50桶和包装箱也被警察缴获了,便衣警察抓我时,我逃跑了100多米才被抓回的,警察抓住我时我没有反抗。

我们加工灌装上述假冒品牌洗发水及沐浴露都没有记录单据。

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时,由李某2和顾某负责按压手摇泵,我和“霍某”将750ml规格的瓶子拧好盖子,将400ml和200ml规格的瓶子拍好盖子即可,再由“细荣”和“火龙”将他们灌装好的成品打包装,最后上述假冒成品再由司机“阿别”用金杯面包车运走,运到哪里去销售我不清楚。

我们灌装的飘柔空瓶有草绿色、绿色、紫色和黑色共4种颜色,草绿色、紫色和黑色的规格是400ml,绿色的规格是200ml;

清扬的空瓶有乳白色和水晶蓝2种颜色,它们的规格是750ml的,它们灌装什么颜色的液体我不清楚;

舒某沐浴露空瓶只有白色的,规格是400ml,灌装什么的液体我不清楚;

潘某洗发水空瓶都是乳白色的,它的规格有400ml和750ml,相应灌装什么的液体我不清楚。

我们加工灌装生产的包装箱、空瓶是由“阿别”运送的,而原料液体是由另外司机运送的,我们灌装好的成品则由“阿别”用面包车运走,我不清楚他什么时候开始帮“才哥”搞运输。

由李某2和顾某灌装好上述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并由我和“霍某”盖好相应的盖子后,它们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是12瓶/小箱,由2小箱再拼成一大箱,400ml的是12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200ml的是24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但清扬品牌洗发水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它是6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

所以我们的计件工资是以一大箱来计算。

我们是流水线作业,我们加工一大箱给老板“才哥”,“才哥”支付多少钱给我们我不清楚。

2016年8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2元/箱,到了2016年9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其他工人如何计算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人要求我分摊仓库租金。

我不清楚加工灌装的上述品牌洗发水及沐浴露是否经过相关品牌公司的委托和许可。

”经谢某1辨认照片确认,张金才就是雇佣其的老板。

⒊同案人顾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7月8日左右,我经朋友介绍到位于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厂房一楼生产假冒品牌洗发露和冲凉液的窝点工作,负责罐装。

9月18日晚被公安人员抓获,一起被抓的还有三个人,其中“阿东”和我一样负责罐装,他还负责督促生产和把关,“阿某1”还让他教我们制作工序;

“木成”负责盖瓶盖;

“小荣”负责打包装箱。

我们的工作时间一般从14时到22时许,每天大概可以生产十几箱,每箱有12-24瓶不等。

出货时间没有规律,有时做完当晚运走,有时隔一两天才运走,都是专门一台面包车来运的。

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产品都是我们被抓当天生产的。

窝点生产潘某、飘柔、舒某、清扬,当天被查获的没有清扬,其他都有。

我不清楚这些东西销往哪里,销售价格是多少。

其他参与人员情况如下:“黄某”,就是老板“阿某1”,微信名“火人”,手机号以“陈想妹”的名字存在我的手机里,这是他要求的。

他很少来窝点,只是每次生产前将要生产的品牌名字和货量发到大家微信上,让大家知道,他给我们发工资。

“阿别”,司机,他开着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运送原料、包装材料和生产好的成品,每次都是他运输。

他肯定知道我们生产的是假冒产品,因为他每次过来拉货都将车倒入生产点,都会下车看我们生产,直至生产完装货为止。

我共拿过四次工资,第一次没给钱说扣了房租水电,之后8月15日给我1000元,8月30日给了2000元,9月15日给了2500元,每次都是“阿某1”亲手给。

我没有底薪,以每件0.5元的标准做多少计多少,工资是“阿某1”亲自发放的。

窝点没有生产证照和品牌授权,工作环境不行,一看就知道不是正规生产点,一开始我不知道生产的是假冒产品,后来老板对我说是违法行为,我才确定这里是假冒生产窝点,但因为我没有钱只能做下去,我准备等发工资后不做了,但已经晚了。

大约2016年5月我就认识“才哥”,他专门做假冒洗发水生意的,2016年5月开始,我、“阿某2”、“广某”及另外一个年约20多岁的青年人一起帮“才哥”加工灌装假冒洗发水。

2016年7月开始,我和李某2在李某2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珠岗路某工业区某厂房内帮“才哥”灌装洗发水,我进厂后负责灌装和拍盖子拧盖子,李某2负责灌装洗发水。

做了一个星期左右,李某2又找了“小荣”来打工,他是负责将成品打包装装车的,后来“才哥”又找来“木成”一起参与灌装洗发水,他是迟“小荣”几天来工厂打工的,“木成”主要负责拍盖子拧盖子,后来李某2又找来一个年约15岁的“火龙”的未成年人来灌装洗发水,他是2016年8月份参与的,主要负责打包装及拧盖子拍盖子,我们工人都由李某2负责管理,如果“才哥”有什么事先通知李某2,由李某2安排我们的工作,我们在灌装过程中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就咨询他,我们还是流水线作业,“才哥”给我们的计件工资是18元/箱,我、“小荣”、“火龙”“霍某”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李某2的计件工资是4元/箱,由于“木成”是新手,他的计件工资是2元/箱,他这个工资水平不用负责支付仓库租金。

灌装和加工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的单是“才哥”接回来的,他承包给李某2,由李某2再组织工人帮他灌装加工,“才哥”承包给李某2的加工费是18元/箱,仓库租金也由李某2负责,仓库租金是2200元/月,工价升为3元/箱后,我们5个工人则还需要支出仓库租金440元/月。

2016年9月18日17时许,我、李某2、“小荣”、“木成”、“火龙”和“霍某”正在加工灌装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时,由于我们工厂门口有摄像头,此摄像头是由李某2于2016年底出钱装的,我们突然发现有许多便衣警察在门口,我们6人就分头逃跑,便衣警察最后抓获了我、李某2、“小荣”、“木成”、“火龙”,而“霍某”则逃跑了,由于火龙未满16周岁被当场释放了,同时便衣警察查处了我们当日生产好的假冒潘某400ml的有1200瓶、假冒潘某750ml的有980瓶、假冒飘柔400ml的有48瓶、假冒舒某沐浴露400ml的有240瓶,还有我们没来得及灌装的空瓶,如准备灌装的清扬750ml空瓶的有500个、潘某750ml空瓶有1200个、飘柔200ml空瓶有500个,手摇泵有5个及厂房里的原料50桶和包装箱也被警察缴获了,便衣警察抓我时,我逃跑了400-500多米才被抓回了的,警察抓住我时我没有反抗。

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时,由我和李某2负责按压手摇泵,将不同原料桶里的液体压入不同品牌的空瓶,然后由“霍某’’和“木成”将750ml规格的瓶子拧好盖子,将400ml和200ml规格的瓶子拍好盖子即可,再由“小荣’’和“火龙’’将我们灌装好的成品打包装,包装好后由司机“阿别’’用金杯面包车运走,运到哪里去销售我不清楚。

我们灌装的飘柔空瓶有草绿色、绿色、紫色和黑色共4种颜色,草绿色、紫色和黑色的规格是400ml,绿色的规格是200ml,草绿色、绿色空瓶灌装绿色液体,紫色和黑色空瓶则灌装相应颜色的液体;

清扬的空瓶有乳白色和水晶蓝2种颜色,它们的规格是750ml的,它们灌装相应颜色的液体;

舒某沐浴露空瓶只有白色的,它的规格是400ml,灌装的液体是柠檬色;

潘某洗发水空瓶都是乳白色的,它的规格有400ml和750ml,灌装的液体都是乳白色。

由于送来的原料桶液体都标好了品种,司机运送过来的空瓶子已经贴好了相应品牌的标签,我们不会将沐浴露和洗发水灌装错的。

我们灌装好上述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盖好相应的盖子后,它们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是12瓶/小箱,由2小箱再拼成一大箱,400ml的是12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200ml的是24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但清扬品牌洗发水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它是6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

所以我们的计件工资是以一大箱18元人民币来计算。

我们都不用记录,所以没有记录单据。

我不清楚成品的销售。

我们加工灌装生产的包装箱、空瓶是由“阿别”运送的,而原料液体是由另外的司机运送的,他是从2016年7月份开始帮张金才搞运输的。

我们加工灌装的上述品牌洗发水及沐浴露没有经相关品牌公司的委托或许可。

”经顾某辨认照片确认,张金才就是老板“阿某1”。

⒋同案人盘常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9月3日我经朋友介绍到“黄某”位于白云区的窝点生产假冒品牌洗发水,去之前我朋友问我有一个在广州做假洗发水的工作做不做,我同意了。

9月18日19时许,我在窝点生产假冒洗发水时突然发现有公安人员在门外准备进来检查,我们马上跳窗逃跑,我跑出约200米被公安抓住。

“黄某”是老板,也叫“阿某1”。

他于9月15日亲自发给我3500元工资。

他不负责具体工作,窝点都是李某2负责,“阿某1”指挥李某2监督我们干活,每次有货要生产他就会发微信到各人手机,让大家知道有什么货要做。

在窝点我负责把生产好的假冒品牌洗发水装进纸箱,然后用胶纸封箱,我们现在做假冒的潘某、海飞丝、飘柔、清扬等品牌。

我们有一桶一桶的原料,有人用简易罐装泵把原料灌进瓶子里,然后有人给瓶子盖上盖子,再把一瓶一瓶的洗发水装进纸箱封好。

我负责包装。

我们一天能生产一百多箱。

厂房里没有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许可证。

我知道生产的是假冒商品,一来到生产厂房就知道了,刚来的时候“黄某”已经和我说有人来检查马上跳窗逃跑,因为没钱我知道是违法也做了。

李某2是介绍我来的人,他平时负责罐装,还参与管理窝点。

“阿别”(北流人)开白色金杯面包车负责运走成品,生产点只有他一个司机,每次都是他来。

他每次都把车倒进生产点里面,他也进来看我们生产,等装好箱再开车走。

他肯定知道我们做什么。

这些环节连我们都知道制假,他不可能不知道。

和我一起被抓的还有顾某(负责罐装)和一个不知名的,我叫他“木成”(负责盖瓶子)。

我不清楚原料和包装材料是谁运来的,我来的时候这些已经在窝点了。

生产时间一般是中午14时许到晚上22时许,也看货量,有货就做;

工作天数具体看安排,李某2通知几时开工就几时去。

现场查获的假冒品牌洗发水都是今天生产的。

我们一天能生产一百多箱,一箱能装12-24瓶。

我计算工资是以每件0.75元计算,一箱一共有四件,没有底薪。

我进厂后,李某2、顾某、“霍某”已经在厂里干活了,我工作后不久,“木成”于2016年8月中旬进厂干活,“火龙”是于2016年9月初进厂干活的。

由李某2和顾某负责灌装洗发水,李某2还负责管理工人并安排我们的工作,我们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就问他,“霍某”和“木成”负责拍盖子拧盖子,我和“火龙”负责打包装,“阿别”负责开面包车运送货物,“才哥”是工厂的老板,他负责发工资,“才哥”和“阿别”都没有进厂加工灌装洗发水,都是我们6个人加工灌装的,我们加工的假冒洗发水品牌有潘某、飘柔、清扬和假冒舒某沐浴露,我到工厂干活不包吃不包住。

2016年9月18日18时许,我、李某2、顾某、“木成”、“火龙”和“霍某”正在加工灌装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时,由于我们工厂门口有摄像头,此摄像头是谁安装的我不清楚,我们突然发现有许多便衣警察在门口,我们6人就分头逃跑,便衣警察最后抓获了我、顾某、“木成”、“火龙”,而“霍某”则逃跑了,由于“火龙”未满16周岁被当场释放了,同时便衣警察查处了我们当日生产好的假冒潘某400ml的有1200瓶、假冒潘某750ml的有980瓶、假冒飘柔400ml的有48瓶、假冒舒某沐浴露400ml的有240瓶,还有我们没来得及灌装的空瓶,如准备灌装的清扬750ml空瓶的有500个、潘某750ml空瓶有1200个、飘柔200ml空瓶有500个,手摇泵有5个及厂房里的原料50桶和包装箱也被警察缴获了,便衣警察抓我时,我逃跑了200多米才被抓回来的,警察抓住我时我没有反抗。

我们6个工人加工灌装时,由李某2和顾某负责按压手摇泵,他们如何灌装液体我不清楚,然后由“霍某”和“木成”将750ml规格的瓶子拧好盖子,将400ml和200ml规格的瓶子拍好盖子即可,再由我和“火龙’’将他们装好的成品打包装,包装好后由司机“阿别”用金杯面包车运走,运到哪里去销售我不清楚。

我们灌装的飘柔空瓶有草绿色、绿色、紫色和黑色共4种颜色,草绿色、紫色和黑色的规格是400ml,绿色的规格是200ml,上述空瓶灌装什么颜色的液体我不清楚;

清扬的空瓶有乳白色和水晶蓝2种颜色,它们的规格是750ml的,它们灌装什么颜色的液体我不清楚;

舒某沐浴露空瓶只有白色的,规格是400ml,灌装什么颜色的液体我不清楚;

潘某洗发水空瓶都是乳白色的,它的规格有400ml和750ml,相应灌装什么颜色的液体我不清楚。

我们灌装好上述假冒洗发水及沐浴露盖好相应的盖子后,它们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是12瓶/小箱,有2小箱再拼成一大箱,400ml的是12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200ml的是24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但清扬品牌洗发水的包装规格是750ml的,它是6瓶/小箱,由4小箱再拼成一大箱。

我们是以一大箱来计算工资的,我们是流水线作业,我们加工灌装一大箱给老板“才哥”,“才哥”支付的价钱是多少我不清楚。

2016年8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2元/箱,到了2016年9月份,我的计件工资是3元/箱,其他工人如何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人要求我分摊仓库租金。

我们没有相关记录单据。

我不清楚成品的销售。

我们加工灌装生产的包装箱、空瓶和原料液体是由谁运送来的我不清楚,我们灌装包装好的成品则由“阿别”用面包车运走,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帮“才哥”搞运输我不清楚。

我们加工灌装的上述品牌洗发水及沐浴露没有经相关品牌公司的委托或许可。

”经盘常某辨认照片确认,张金才就是老板“阿某1”。

⒌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我公司职员一个月前巡查发现有商铺销售假的宝洁、联合利华等公司旗下的洗浴用品(如海飞丝、飘柔、潘某洗发水、清扬、力士洗发水等),据线索追查发现是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珠岗路四街10号一楼的非法灌装点。

那里有五个工人干活,每天都在生产,初步计算日生产量为200多箱,折合市场价格约为8-10万元每天。

”⒍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的罐装假冒洗浴用品、原料、包装材料、罐装工具等均已依法扣押。

具体如下:潘某丝质顺滑某露(400ml)1200瓶、潘某丝质顺滑某露(750ml)980瓶、舒某柠檬清新沐浴露(400ml)240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长效黑亮滋润洗发露(400ml)48瓶、清扬空瓶500个、潘某空瓶1200个、飘柔空瓶500个、手摇泵5个、原料50桶、飘柔包装箱100个、海飞丝包装箱26个、潘某包装箱62个、清扬包装箱30个。

⒎公证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被侵权商标情况。

⒏鉴别报告书、证明,证实:送检的潘某洗发露(400ml)1200瓶、潘某洗发露(750ml)980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ml)48瓶、舒某沐浴露(400ml)240瓶均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宝洁公司及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任何合资、独资企业、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未委托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珠岗路第三工业区一厂房一楼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由宝洁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利的潘某、飘柔、舒某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⒐机主登记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13316183207号码机主为谢某3,2016年8月18日至9月18日间谢某3与张金才(130××××3244,139××××8365)共通话190次,与李某2(183××××2848)共通话80次,与顾某(137××××1954)共通话2次。

⒑同案人顾某、李某2、盘常某对张金才的微信号、微信信息、朋友圈照片、手机通讯录截图进行认签,证实:顾某、李某2、盘常某与张金才认识张金才的手机号为130××××3244,139××××8365。

张金才在9月5日、6日、9日、10日、12日、14日微信中指示顾某等人罐装假冒洗浴品的品牌和数量。

⒒价格证明,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一穗价认定[2016]613号,证实:潘某丝质顺滑某露(400ml/瓶)单价34.9元,1200瓶,总价格41880元;

飘柔家庭护理葵花籽精华长效黑亮滋润洗发露(400ml/瓶)单价18.9元,48瓶,总价格907元;

潘某丝质顺滑某露(750ml/瓶)单价59.9元,980瓶,总价格58702元;

舒某柠檬清新沐浴露(400ml/瓶)单价21.9元,240瓶,总价格5256元;

合计人民币106745元。

⒓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⒔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张金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⒕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金才于2014年10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对于被告人张金才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金才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张金才归案后不认罪,称不认识谢某1、顾某,但同案人李某2、谢某1、顾某、盘常某经过辨认照片一致指认张金才是老板,并一致供述由张金才安排大家出货,发过工资给大家。

四名同案人一致认签了自己手机中存储的张金才的手机号、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及张金才发在朋友圈的其本人照片。

同案人的供述在细节上可以相互印证,如谢某1、顾某都供述张金才叫其等人将他的手机号化名为“陈想妹”储存在手机中。

在案还有认签的物证照片、通讯记录等物证、书证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张金才雇佣同案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故被告人张金才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金才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张金才的辩护人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在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由法定价格认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及价格认定结论的行政性文书,该文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的客观事实,依法可以采信。

对辩护人就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才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金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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