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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利方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4民初260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利方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方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6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利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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