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86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广学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少祥,其他。
被告:耿少祥,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广学图书有限公司、耿少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核,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