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04号原告: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锐家,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被告:崔军吉,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王锐家、被告崔军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2××××.4)纠纷一案过程中,东莞市准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