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4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0105600512788,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江村40号龙江庭苑12A栋7号房,经营者张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经营者张汉民在起诉前死亡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