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43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成都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柳虹村4社。
法定代表人:贺先斌。
被告:贺先斌,男,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贺先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贺先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贺先斌的起诉。
本系列案件受理费每案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三案一共6450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