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18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经纬仁和商贸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东路门面房壹、贰层。
主要负责人:冯世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北京经纬仁和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