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5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盛玛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社区居委会排沙工业大道**号*座*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盛玛家具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