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乐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3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敬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鼓楼区豌豆生活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和信广场*期购物中心L410豌豆生活。
经营者:马焕焕。
原审被告:徐州天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3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敬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乐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鼓楼区豌豆生活百货店、徐州天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乐彼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彼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彼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乐彼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