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青州某某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被告:青州某某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某某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青州某某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