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02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司前镇正鸿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2。
经营者:李兰艳。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司前镇正鸿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