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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670号
案件名称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灵山镇兴隆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佳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

经营场所:河北省正定县韩家楼村。

经营者:李喜成,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曲阳桥乡西汉村新兴胡同**号。

上诉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17)冀立通字第74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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