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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年、钟抗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453号
案件名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年、钟抗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新年,钟抗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新年,系武汉市江夏区太子食品超市登记经营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商业街A102号。

被告:钟抗美,系武汉市江夏区太子食品超市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年、钟抗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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