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9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安达街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25号。
负责人:王东华。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安达街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8月8日,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