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市时代环宇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长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时代环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