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05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九如堂村66号。
法定代表人:方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月8日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