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49号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四里21号。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克凤,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