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5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泉金五金供应站,经营地址,经营者:杨某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泉金五金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