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6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
经营者:杨东华。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