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14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应,经理。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96号文泉书苑商铺附14号,注册号420111600346832,经营者李飞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