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24号原告:罗泽波,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被告: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京阪路中邦7幢1号。
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
原告罗泽波与被告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罗泽波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泽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