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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659号
案件名称659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59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

负责人:孙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朱燕津。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被告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国审 判 员 赵晓青审 判 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严常海书 记 员 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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