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53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龙慧斌。
被告: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幼芳。
原告孔玮与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