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6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赵知宝,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知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