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46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雪梅,原沛县微山湖超市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后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