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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龙、何道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林华桥、曹开发等5人非法经营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刑辖3号
案件名称罗志龙、何道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林华桥、曹开发等5人非法经营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志龙、何道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21)川15刑辖3号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罗志龙、何道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林华桥、曹开发等5人非法经营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二部商指〔2021〕Z3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商请指定你院审理。

为便于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节约诉讼成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该案由你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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