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2号之一原告: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沈文蛟与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2)纠纷一案,原告沈文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27.5元,共计1052.5元,由原告沈文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