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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泽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11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泽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连泽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泽楷,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连泽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5月3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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