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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5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

被告: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庞晓宇。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并放弃原诉讼请求第六项。

2017年8月29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溪市仁合电脑科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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