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主要负责人:高希坤。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