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65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超,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志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总经理。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
负责人:李军,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智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文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五里桥店、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