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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戴利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1861号
案件名称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戴利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861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戴利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三行的“钟武云”补正为“戴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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