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86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丰。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魏德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