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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关蓬客来茶叶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697号
案件名称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关蓬客来茶叶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关蓬客来茶叶包装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97号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C。

法定代表人:黄丕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关蓬客来茶叶包装用品店,地址安溪县城厢镇大同路***号。

经营者:刘旭照。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关蓬客来茶叶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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